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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食品安全法草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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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14/8/20 阅读:3943次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 |
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题:食品安全“乱相”呼唤“重典”惩治——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食品安全法草案
“三鹿事件”余音未消,江苏无锡银鱼甲醛超标的消息再一次敲响食品安全的警钟。从农药残留、瘦肉精,到苏丹红、三聚氰胺……食品中到底还有多少安全隐患?
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在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时纷纷表示,食品安全中的违法行为损害人民生命健康,损害国家形象,应用“重典”惩治食品安全事故,加大责任追究力度,提高违法成本,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汤小泉在康复中心工作多年,目睹了不少因食品中毒导致身体残疾的情况。“一个企业的经理,因为喝了有毒的酒,在医院里整整抢救了一星期,最终身体残疾,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;一个很有才华的大学生,因为食物中毒,最后导致全身瘫痪。”汤小泉说,目前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“三鹿事件”暴露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,但关键是要加强执法,确保法律的落实。
她同时表示,一些企业食品安全意识淡漠,只关心企业的经济利益,甚至知法犯法。“对那些不管老百姓死活、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,要坚决吊销生产许可,对违法企业判处‘死刑’。”
按照目前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规定,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,没收违法所得、违法生产的食品及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许可证。
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,草案的法律责任偏轻,而且幅度过大,加大了执法难度,也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。有常委会委员表示,制定法律应该突出一个“严”字,政府部门的监管要严,生产经营者的管理要严,法律的处罚措施也要严。
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华福周指出,除监管体制不完善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等原因外,违法成本低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。“挣的钱远远多于赔的钱,一些企业被罚完还接着违法。”
常委会委员丛斌建议,对有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企业,不仅要在经济上处罚,还要其“倾家荡产”。
而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则指出,发现不安全食品应立即召回,并进行调查,在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,还应要求其公开道歉。
与此同时,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强调,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,还要加强社会道德建设,加强企业诚信建设,确保食品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住道德“底线”。
常委会委员汪光焘说:“一旦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,相关责任人员应该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,强化法律的威慑力。同时还要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,要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。”
常委会委员黄燕明说,一些人为了追逐利益不择手段、铤而走险。“如不加强道德和诚信建设,则有可能是违法行为罚不胜罚,食品安全事故也防不胜防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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